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黄综执罚决字〔2020〕第014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20〕第01434号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49812051E法人或负责人:陈增国联系电话:13867613668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上辇村2020年9月15日11时2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黄岩区西城街道金带路路段时,发现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32821混凝土搅拌车正在道路上行驶,该车辆轮胎带泥污染路面约15米。经查,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32821混凝土搅拌车是将混凝土从中粮瑞府工地运到江口芦村消纳。由于出工地时冲洗设备坏了未清洗车辆导致轮胎带泥,污染路面约15米,损害城市道路。本机关已于2020年9月15日责令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适格;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托人王志浩在整个案卷中签字有效;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据、现场示意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地点和车辆轮胎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违法事实;四、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2020〕031318)一份,证明本机关已于2020年9月15日向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五、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受托人王志浩承认当事人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时间、地点和事实;六、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J32821车辆是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421号),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当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9 |
决定机关 |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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