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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51号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陈增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49812051E联系电话:13867613668住所地/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上辇村2019年5月14日16时05分,执法人员巡查至黄岩区天长南路时,发现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50018混凝土搅拌车轮胎带泥正在道路上行驶,损害路面长约40米。经查,运输车辆从黄岩区旗隆工地卸完后,空车出工地时,未对车辆轮胎冲洗干净,导致车轮带泥上路。本机关已于2019年5月14日责令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338号),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1
    决定机关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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