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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758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黄民初字第8135号
    案号 (2017)鲁0211执36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2
    发布日期 2017-11-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歆葵之间之间在2009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贺歆葵2003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欠付的工资6710200元; 三、原告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贺歆葵经济补偿117381元。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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