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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370911202100121
    违法行为类型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4
    决定机关 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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