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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定兴县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佟喜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2631****47X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026民初1951号
    案号 (2018)冀1026执5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2
    发布日期 2018-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 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春旭返还原告张勇工程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2、 被告定兴县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国艳对判决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 被告定兴县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国艳、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春旭连带给付原告张勇材料费、租赁费共计107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4、 被告定兴县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国艳给付原告张勇误工费、机械费和周转材料费共计64175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5、 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春旭对判决四项中的2776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42元,由被告定兴县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国艳、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春旭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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