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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8275****29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7民初3787号
    案号 (2019)冀02执114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3
    发布日期 2019-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南铁建铁路轨道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铁建铁路轨道配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14945.4元。并自2018年9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1494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0元,减半收取计376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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