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结怡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8275****29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7民初425号
    案号 (2018)冀02执141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2
    发布日期 2018-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签订的《轨距挡板销售合同》; 二、被告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预付款人民币140976元;并自2017年6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409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被告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