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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结怡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8275****29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7民初426号
    案号 (2018)冀02执138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6
    发布日期 2018-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安阳宏源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签订的《唐山市丰南盛丰有限公司轨距挡板型钢销售合同》中被告未履行供货义务部分的合同; 二、被告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阳宏源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2434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20元,减半收取计836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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