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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结怡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5232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03民初3891号
    案号 (2018)苏0903执6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7
    发布日期 2018-04-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71614.85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先行支付70万元(此款由盐都法院审理法官直接从被告冻结的帐户中扣划,同时解除冻结的帐户),余款2271614.85元于2018年2月13日前付清。 二、被告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向原告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价税48866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被告李结怡对被告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上列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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