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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0059****08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302民初541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恢2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5-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始二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鑫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装修装饰费用人民币100558元,以装修装饰费用1005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被告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鑫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1月25日始至清偿装修装饰费用人民币100558元完毕之日时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杭州鑫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4元,由原告杭州鑫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74元,被告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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