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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0059****08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02民初8268号
    案号 (2019)皖1302执7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7
    发布日期 2019-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伟自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工资47500元; 二、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杨伟缴纳自2014年1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和自2013年9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的医疗保险(具体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确定,其中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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