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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节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01810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302民初9569号
    案号 (2018)皖1302执33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2
    发布日期 2018-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陆成龙与被告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解除。 二、被告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于企业清算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陆成龙业务提成94330元。 三、相关业务报销费用以具体财务数据为准,另行处理。 四、本案就此了结,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陆成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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