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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豫(济)煤安罚〔2021〕 104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矿第1项违反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第2项、第3项均违反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给予该单位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5
    决定机关 济源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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