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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豫(济)煤安罚〔2021〕 104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给予该单位罚款肆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9
    决定机关 济源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