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豫(济)煤安罚〔2021〕 104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第1项、第4项、第5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为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第2项和第3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为罚款。给予该单位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合并作出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6 |
决定机关 | 济源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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