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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公(黎)行罚决字[2018]116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4月13日13时许,黎明派出所民警在鹿城区杨府山工业区杨府山燃气储配站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对保安人员汪*进行备案。后经查,该单位温州市中燃华颢燃气有限公司杨府山储配站负责人张*承认招聘了无保安人员资格证的保安员汪*上岗。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温州市中燃华颢燃气有限公司杨府山储配站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并责令2018年5月20日前整改完毕。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20
    决定机关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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