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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城法[2017]第002-0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中燃华颢燃气有限公司杨府山储配站向燃气用户提供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温州市中燃华颢燃气有限公司杨府山储配站        本机关于2017年8月28日对你(单位)向燃气用户提供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17年8月23日16时0分在龙湾区蒲州街道楠溪江路217号向用户提供过期燃气瓶进行使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向燃气用户提供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向燃气用户提供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     本机关已于2017年9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城法告字[2017]第002-072号),你(单位)未在期限时间内提出申辩或陈述,视为放弃。本机关现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强制报废)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温州龙湾支行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5
    决定机关 区城管与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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