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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建稽罚决(2019)第C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对基坑边坡布置勘探工作、未进行勘察评价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经研究,我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之规定,决定对兰州煤矿设计院未按规定对基坑边坡布置勘探工作、未进行勘察评价的违法行为,处150000.00元(一十五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9
    决定机关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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