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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立即作出整改,积极赔偿消费者损失。鉴于此,办案人员认为符合《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一)项,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7376元;罚款人民币1737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孔振男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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