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玉)市管罚处字〔2017〕4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17年8月1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计1页;2、2017年11月7日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询问笔录一份,计5页;3.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现代九草旗舰店网页内容打印件一份,计22页;4、举报人王某提供的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计17页;附屏幕录像光盘1张。5、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计6页;6、当事人提供的网页设计制作协议书和费用凭证各一份,计3页;7、当事人提供的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和浙江中医药大学药物研究所样品检验报告单各一份,计4页8、当事人提供的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计8页;9、乐清市金春石斛有限公司授权书、合作协议和杭州桐君药业有限公司授权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批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各一份,计5页;10、情况说明、种植基地照片打印件等,计3页。2017年11月15日,本所向当事人送达了西(玉)市管处告〔2017〕4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所认为:浙江现代九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行为。浙江现代九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属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本所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2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玉泉所 |
法定代表人 | 孔振男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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