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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志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58****57X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03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黔0103执8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19-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月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更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 二、被告彭月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原告张更借款利息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起算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 三、被告贵州志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更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58元,由原告张更承担43元由被告彭月建、贵州志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611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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