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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志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6745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103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黔0103执1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8
    发布日期 2017-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月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龙宇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从2014年4月29日计算至2014年6月29日)。 二、被告彭月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给原告龙宇逾期还款违约金(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彭月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给原告龙宇律师费人民币99999元。 四、被告贵州志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42159元由二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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