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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志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6745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112民初407号
    案号 (2017)黔0112执2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7
    发布日期 2017-09-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6)黔011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贵州华鼎诚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贵州贵阳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款本金450.5万元及利息,被告贵州志烨担保有限公司、张子文、杨天琴、刘晓然、梁允模对第一条判决确认的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被告贵州志烨担保有限公司、张子文、杨天琴、刘晓然、梁允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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