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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119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202民初1265号
    案号 (2019)豫0202执7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19-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2日共计15.987196万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发放日贷款人发布的壹年的贷款基础利率加418BPS计算,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30%执行,贷款人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的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 二、被告张文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于被告张文亚抵押给其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90号14号楼东3单元2层东、所有权证号为1301039437的房产在最高不超过85.86万元的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翟卫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于被告翟卫刚抵押给其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A19号楼东1单元8号、所有权证号为0701004283的房产在最高不超过70.8万元的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崔珍珠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于被告崔珍珠持有并设立出质的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张永辉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于被告张永辉持有并设立出质的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最高不超过20万的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翟为珍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于被告翟为珍持有并设立出质的河南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最高不超过180万元的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李继明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于被告李继明持有并设立出质的河南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被告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翟卫刚、崔珍珠、翟为珍、李继明对于上述款项分别在最高不超过5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21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以上共计52479元,由被告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翟卫刚、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张永辉、崔珍珠、张文亚、翟为珍、李继明、河南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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