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河东)安监罚[2019]执2-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4万元, 没收金额: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07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河东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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