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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坤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0464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506民初524号
    案号 (2017)鄂0506执3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夷陵区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2
    发布日期 2017-02-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湖北坤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2256876.29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5年5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二、由被告湖北坤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4513752.58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6年3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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