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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坤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0464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99号
    案号 (2016)鄂05执2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4
    发布日期 2016-06-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湖北坤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9517967.74元; 二、湖北坤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按照以8886595.08为基数,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对湖北坤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项目二期交易中心、仓库、综合楼、车间四项建设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湖北坤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9517967.7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向湖北坤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资纠纷违约金30000元; 本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076元(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0756元(湖北坤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由湖北坤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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