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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婺公(消)行罚决字〔2018〕01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市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395号的金华市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金华市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金华市工商银行(全称: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20801********0025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 2018年11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6
    决定机关 婺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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