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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金婺综执罚决字[ 2018]第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市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2月11日,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北中队执法队员巡查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395号门前时发现存在涉嫌未经审批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经初步查实,该行为系金华市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所为,并于当日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金华市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395号门前的城市道路,用于店面内部装修作业。占用城市道路物品为废弃的木板、碎石头等物品等。占用城市道路规格为南北长12.8米、东西宽5.3米,面积计67.84平方米。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2017年12月11日下午,金华市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395号门前占用城市道路的现场事实及情况。证据二:现场拍摄照片四张,证明金华市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下午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395号门前占道摆放废弃的木板、碎石头等物品的违法事实现场情况。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金华市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下午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395号门前未经审批许可以及占用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我局认为金华市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确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2018年1月24日,我局依法送达了浙金婺综执罚先告字[2018]第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金华市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圆整。金华市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执法手册》【试行】第二部分市政公用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执法手册第4项“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中的:“1.占用城市道路(或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面积在50-100平方米,责令限期改正,处5500元以上10500元以下的罚款(以每平方100元递增)”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华市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9
    决定机关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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