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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东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建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309973X
    执行依据文号 (2007)浦民二(商)初字第3320号
    案号 (2008)浦执字第076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8-10-07
    发布日期 2015-09-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大众汽车东昌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东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东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补偿款67025.69元;^~^^~^^~^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上海大众汽车东昌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东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东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6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负担6087元,被告上海大众汽车东昌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东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东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4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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