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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资阳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新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4137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民终1221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30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9
    发布日期 2017-1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748号民事判决; 二、资阳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支付违约金,即:借款本金9999712.79元及罚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4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之和的20%,但以6288166.6元为限。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5820元,由阳晨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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