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渝市监处〔202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5 |
决定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傅云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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