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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市监处〔202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5
    决定机关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傅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