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双得利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彭明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004255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2民初21944号 |
案号 | (2017)京0102执10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14 |
发布日期 | 2017-08-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双得利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号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用于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全部借款已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到期; 二、被告北京双得利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当日到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五千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北京双得利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前向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五千万元,以及当日到期的复利、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北京双得利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十五万元及后期律师费(按照法律服务委托协议约定计算); 五、被告彭明双对被告北京双得利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双得利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北京怀柔区北房镇幸福东街48号的房产(含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双得利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应收账款,即在《北京双得利物联网水电气表合作运营合同书》(长白山盛世燃气有限公司)、《北京双得利公司物联网水电气表合作运营合同书》(辽源市惠东新能源有限公司)两份合同下享有的全部权益和收益享有质权; 八、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双得利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专利权“机卡分离数码网络计量器具”(发明专利证书号第945006号)享有质权; 九、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彭明双名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61号院17号楼1至3层03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十、如被告北京双得利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彭明双未履行本调解书所确认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任何一项金钱给付义务或连带保证责任,则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北京双得利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清偿******0号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用于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未付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上述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计算,具体数额以还款当日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账单为准),要求被告彭明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要求实现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项下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所确认的抵(质)押权。 案件受理费十五万零九百五十六元、评估费二万七千元由被告北京双得利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彭明双共同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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