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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奕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杭河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8301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3民初2217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2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6
    发布日期 2017-01-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奕淳商贸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国际油漆公司支付货款634659.51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息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365元(已由国际油漆公司预交),由奕淳商贸公司负担5073元,国际油漆公司负担292元。奕淳商贸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3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国际油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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