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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奕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杭河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8301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商初字第00354号
    案号 (2016)苏0213执8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0
    发布日期 2016-10-2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奕淳商贸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华鑫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6月10日利息为43333.33元;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月利率1.25%计算)。 二、如奕淳商贸公司未按约履行,华鑫公司有权就奕淳商贸公司结欠的本金、利息(利息截至2015年6月10日为43333.33元,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结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且奕淳商贸公司须支付律师费8万元;华鑫公司有权以奕淳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奕翔公寓5-1301和5-1401的抵押房产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奕淳集团公司、奕淳房地产公司、杭河水、刘春香对奕淳商贸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奕淳集团公司、奕淳房地产公司、杭河水、刘春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奕淳商贸公司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68670元减半收取343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9335元(华鑫公司已预交),由奕淳商贸公司、奕淳集团公司、奕淳房地产公司、杭河水、刘春香共同负担,于2015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华鑫公司。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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