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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奕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杭河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8301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扬商初字第00115号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17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2
    发布日期 2015-11-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奕淳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2465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息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4197.5元(已由永大公司预交),由奕淳公司负担。奕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永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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