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榕晋执罚字[2020]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违反广告法行为,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298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8 |
决定机关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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