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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消)行罚决字〔2018〕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越城区一品楼饭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大明路76号(1#车间一层)的绍兴市越城区一品楼饭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绍兴市越城区一品楼饭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2018年9月1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7
    决定机关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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