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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066****70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304民初1473号
    案号 (2022)豫0304执恢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06
    发布日期 2022-05-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宋晓锋与被告王重阳、洛阳腾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至2018年10月31日,三被告共欠原告宋晓锋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38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二、被告王重阳、洛阳腾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宋晓锋利息38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30万元本金及当月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随当月本金一并支付),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 30万元本金及利息(以7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1个月随当月本金一并支付),于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剩余40万元本金及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1个月随当月本金一并偿还),支付中先扣除利息后计算本金,未能偿还本金仍按月息2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如被告王重阳、洛阳腾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一还款义务,原告宋晓锋可就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被告王重阳、洛阳腾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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