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30066****70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322民初1770号 |
案号 | (2021)豫0308执25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2-06-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阳宝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0元及利息(第一笔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2018年3月28日至2020年12月23日按月利率9.024‰计算,2020年12月24日至此笔借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9.024‰的150%即13.536‰计算,并扣减已支付利息916684.88元;第二笔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2018年3月29日至2020年12月24日按月利率9.024‰计算,2020年12月25日至此笔借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9.024‰的150%即13.536‰计算,并扣减已支付利息1441432元)。二、被告刘凯伦、王佩、王重阳、刘春玲、张建国、张岩、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正阳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洛阳宝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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