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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066****70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302民初752号
    案号 (2019)豫0302执4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9
    发布日期 2019-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洛阳众山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8月16日止按照月利率10.8‰计算利息,自2018年8月17日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按照月利率16.2‰计算罚息,已支付的0.79元利息待执行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达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恒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平丽、王颂棋、雷正山、赵国营、秦丽红、石晓钟对被告洛阳众山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达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恒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平丽、王颂棋、雷正山、赵国营、秦丽红、石晓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众山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89720元,由被告洛阳众山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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