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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朝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0073****070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2民初1066号
    案号 (2020)津02执恢1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各方一致确认,截至2018年10月11日,编号MSFL-2014-4655-S-HZ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项下福建兴朝阳硅材料公司欠付民生租赁公司已到期租金7,944,506.49元,截至2018年11月15日的违约金559,403.43元,以及未到期租金58,506,545.13元,上述款项共计67010455.05元(大写:陆仟柒佰零壹万零肆佰伍拾伍元伍分)。 二、福建兴朝阳硅材料公司偿还《融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项下欠付的租赁本金58,675,799.33元,民生租赁公司同意给予福建兴朝阳硅材料公司一定的还款期限,由其分期偿还,具体还款方式如下: 租赁附表1: 序号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1 2018/11/15 537,512.232 2019/1/15 313,548.803 2019/2/15 313,548.804 2019/3/15 313,548.805 2019/4/15 313,548.806 2019/5/15 313,548.807 2019/6/15 713,548.808 2019/7/15 711,411.309 2019/8/15 709,273.8010 2019/9/15 707,136.3011 2019/10/15 704,998.8012 2019/11/15 702,861.3013 2019/12/15 700,723.8014 2020/1/15 564,208.2415 2020/2/15 562,070.7416 2020/3/15 559,933.2417 2020/4/15 557,795.7418 2020/5/15 555,658.2419 2020/6/15 1,153,520.7420 2020/7/15 1,148,176.9921 2020/8/15 1,142,833.2422 2020/9/15 1,137,489.4923 2020/10/15 1,132,145.7424 2020/11/15 1,126,801.9925 2020/12/15 1,121,458.2426 2021/1/15 1,116,114.4927 2021/2/15 1,110,770.7428 2021/3/15 1,105,426.9929 2021/4/15 1,100,083.2430 2021/5/15 1,094,739.4931 2021/6/15 16,818,423.94租赁附表2: 序号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1 2018/11/15 403,134.172 2019/1/15 235,161.603 2019/2/15 235,161.604 2019/3/15 235,161.605 2019/4/15 235,161.606 2019/5/15 235,161.607 2019/6/15 635,161.608 2019/7/15 633,024.109 2019/8/15 630,886.6010 2019/9/15 628,749.1011 2019/10/15 626,611.6012 2019/11/15 624,474.1013 2019/12/15 622,336.6014 2020/1/15 519,415.5615 2020/2/15 517,278.0616 2020/3/15 515,140.5617 2020/4/15 513,003.0618 2020/5/15 510,865.5619 2020/6/15 1,108,728.0620 2020/7/15 1,103,384.3121 2020/8/15 1,098,040.5622 2020/9/15 1,092,696.8123 2020/10/15 1,087,353.0624 2020/11/15 1,082,009.3125 2020/12/15 1,076,665.5626 2021/1/15 1,071,321.8127 2021/2/15 1,065,978.0628 2021/3/15 1,060,634.3129 2021/4/15 1,055,290.5630 2021/5/15 1,049,946.8131 2021/6/15 8,391,374.19上述还款金额包含应还本金及福建兴朝阳硅材料公司欠付的以及未来应付的利息,支付期内,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日之前各期和调整日当期利率不变,从下一期开始,按调整后的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上浮35%利率计算利率,计收利息。 三、福建兴朝阳硅材料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民生租赁公司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59,403.43元。 四、案件受理费376,102.0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88,051.00元),民生租赁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0.00元,由福建兴朝阳硅材料公司负担。福建兴朝阳硅材料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之前给付给民生租赁公司。 五、福建兴朝阳硅材料公司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包括已到期及未到期的期租赁本金、利息、资产管理费、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民生租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六、福建朝阳矿业公司承诺自愿对福建兴朝阳硅材料公司在本调解书中第二、三、四、五项欠付民生租赁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保证人龚炳生、赖影英对福建兴朝阳硅材料公司在本调解书中第二、三、四、五项欠付民生租赁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质押人赖影英、林春明、厦门三正兴业公司、福建兴朝阳硅材料公司以其各自持有的质押股权(具体如下:出质人赖影英持有的福建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384.6800万股(占股73.08%)股权、出质人林春明持有的福建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910.1300万股(占股15.17%)股权、出质人厦门三正兴业公司持有的福建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705.1900万股(占股11.75%)股权、出质人林春明持有的福建朝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60.0000万股(占股1%)股权、出质人福建兴朝阳硅材料公司持有的福建福建朝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5940.0000万股(占股99%)股权)及该股权因实施分配方案送股、配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等派生的股权及孳息为福建兴朝阳硅材料公司在本调解书中第二、三、四、五项欠付民生租赁公司的全部债务及执行中的迟延给付事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如福建兴朝阳硅材料公司未按期付款,民生租赁公司可申请法院拍卖上述质押物,民生租赁公司有权在福建兴朝阳硅材料公司上述全部债务范围内对上述质押物拍卖、变卖、折价处置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福建兴朝阳硅材料公司如有任何一期款项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本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的,民生租赁公司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福建兴朝阳硅材料公司立即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包括已到期及未到期的期租赁本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同时要求保证人福建朝阳矿业公司、龚炳生、赖影英,质押人赖影英、林春明、厦门三正兴业公司、福建兴朝阳硅材料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民生租赁公司与厦门三正兴业公司确认,仅以其持有的并向民生租赁公司出质的福建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1.75%的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如厦门三正兴业公司按约履行相关义务,积极配合相关股权的司法执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同意由法院依法处置其持有的福建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1.75%股权《关于启动股权拍卖同意书》、配合法院摇号选定评估机构、接受11.75%股权评估报告的材料等,申请人同意不向法院申请将厦门三正兴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为失信人。 十、在福建兴朝阳硅材料公司及厦门三正兴业公司、福建朝阳矿业公司、林春明、龚炳生、赖影英履行完毕在本调解书中第二、三、四、五项欠付民生租赁公司的全部债务给付及担保义务前,编号MSFL-2014-4655-S-HZ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归民生租赁公司所有。 十一、调解协议经各方自然人主体签字和法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自各方签收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协议内容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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