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朝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80073****070E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1民初23457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19民终4823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20)粤1971执64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193622959】。一、被告福建朝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铭春偿还借款本金139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福建朝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铭春支付律师费用40000元。三、被告龚炳生、赖影英对被告福建朝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龚炳生、赖影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朝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胡铭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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