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建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68894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2民初12550号 |
案号 | (2018)苏0282执26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8 |
发布日期 | 2018-10-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鼎宏赛峰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701696.13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二、无锡市鼎宏赛峰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5251元。 三、对无锡市鼎宏赛峰电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宜兴市赛峰大酒店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新南新公路东侧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C0007060)变卖、拍卖等方式所得的价款在超出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抵押优先权部分在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宜兴市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徐赛余、袁巧珍、徐亚梅对无锡市鼎宏赛峰电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97元,减半收取25409元,由鼎宏公司、八达公司、徐赛余、袁巧珍、徐亚梅负担。该款已由科创公司垫付。由鼎宏公司、八达公司、徐赛余、袁巧珍、徐亚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科创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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