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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市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建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8894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商初字第01063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00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3
    发布日期 2015-08-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八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兴业银行贷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617387.78元、逾期罚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617387.78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及兴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19720元。 二、大明公司、施永才对八达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兴业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8300元,由兴业银行负担26697元,由八达公司、大明公司、施永才负担141603元。该款已由兴业银行预交,八达公司、大明公司、施永才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兴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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