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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金五综合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廉炳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84413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赣民初字第03852号
    案号 (2016)苏0707执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0
    发布日期 2016-0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金五综合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淑英生活费32626元,返还押金200元,以上共计32826元。 二、驳回原告王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苏金五综合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淑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赣榆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赣榆县农信营业部,帐号:******00106961。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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