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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武地税稽罚[2016]6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恒友机电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1、你单位2014年7月支付阿根廷10%的销售佣金260367.80元,超过5%的支付比例,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130183.90元;2、你单位2013年将银行贷款4000万元无息让渡何祝平使用,何祝平与你单位无关联关系,你单位未将其银行贷款用于本单位的正常的生产经营,借给何祝平个人的借款400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6%计算的利息1646666.67元支出不给予列支,应调增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646666.67元;3、你单位2014年合计列支坏账损失308681.52元,该项损失未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审核,也未报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企业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未调增;4、你单位2013年经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吕志辉、吕志仁、吕志敏等(均为公司股东)重大疾病保险费18155.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未调增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5、你单位2014年经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吕志辉、吕志仁、吕志敏等(均为公司股东)重大疾病保险费18155.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未调增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6、你单位2015年经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吕志辉、吕志仁、吕志敏等(均为公司股东)重大疾病保险费18155.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未调增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7、你单位2014年经管理费用-汽车费用列支公司租入车辆(均股东所属车辆)保险费16987.99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未调增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8、你单位2015年经管理费用-汽车费用列支公司租入车辆(均股东所属车辆)保险费23845.53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未调增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9、你单位2013年经销售费用-业务费支付礼品147267.00元,未按规定申报其它所得个人所得税;10、你单位2014年经销售费用-业务费支付礼品17144.70元,未按规定申报其它所得个人所得税;11、你单位2013年经管理费用-业务费支付礼品275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其它所得个人所得税;12、你单位2015年经管理费用-业务费支付礼品17060.00元,未按规定申报其它所得个人所得税;13、你单位2014年经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8
    决定机关 武义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吕志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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