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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衡处〔2020〕131124200000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2250万元,罚款0.775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2
    决定机关 衡水市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爱兵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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