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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元氏县丰兆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张彦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3081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32民初2579号
    案号 (2018)冀0132执4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13
    发布日期 2018-08-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元氏县丰兆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玉江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租金122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元氏县丰兆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玉江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租金244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元氏县丰兆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玉江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租金244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刘玉江其他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刘玉江负担110元,被告元氏县丰兆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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