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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嘉好饮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1****589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深仲裁字第2172号
    案号 (2018)粤03执21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9
    发布日期 2019-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基于上述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剩余投资收益款人民币7,360,318元; 二、第三被申请人对前述第一项裁决承担连带责任; 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补偿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4,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3,393万元,由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仲裁费人民币84,053.7元,申请人已预缴全部仲裁费,由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人民币84,053.7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的相应义务。 如果未按本裁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币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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